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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规范律师与法官的交往关系 进一步加强律师队伍建设
来源:楚天律师发布时间:2006年07月07日作者:lx
2006-7-7
 各位领导、同志们:
        下面,我省加强律师队伍建设的主要做法和进一步规范律师与法官关系的设想等方面作交流发言,请领导和同志们批评指正。
        一、总结经验,吸取教训,加大律师队伍建设力度
        去年以来,我省武汉市、宜昌市等地发生了一系列法官贪污贿赂案,涉及我省数十名律师。这些案件的披露,使我省律师队伍建设中多年存在的问题集中暴露出来,导致人民群众对律师的社会评价降低,律师行业社会公信力下降,司法行政系统的整体形象也受到影响。此时,新一届厅党委班子刚刚组建,面对我省律师队伍建设紧迫的现实要求,我们决定将巨大压力转变为推动工作的强大动力,从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入手,把加强律师队伍建设作为全省司法行政工作的重中之重来抓。一年多来,我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司法厅党委的统一领导下,通过多种类型、多个层次的手段、措施的实施,并加强彼此间的相互协调、相互支持、相互配合、相互补充,共同构筑起加强律师队伍建设的整合力量和强大攻势,取得了阶段性成效。  
        (一)强化教育抓整顿。根据我省律师队伍现状,厅党委决定将去年确定为全省“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建设年”,向全省下发了《关于开展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整顿活动的通知》,集中深入地开展教育整顿活动。各地以教育整顿为契机,在广大律师中大力开展“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教育活动,教育广大律师切实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发展意识、诚信意识、自律意识、合作意识、服务意识和守法意识。省厅和省律协专门编印了《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学习文件汇编》,集中收录近几年关于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建设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下发全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学习。结合律师年度培训,组织了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知识考试,进一步巩固了学习成果。加强正面宣传教育,省厅和省律师协会在全省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中开展了“双十佳”评选活动,在湖北电视台隆重举办了“双十佳”颁奖晚会,达到了弘扬正气,树立榜样的良好效果。 
 

        (二)强化查处抓整顿。为进一步畅通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违法违纪行为的监督渠道,去年3月20日,我厅在《湖北日报》上将司法部关于律师活动的“六个禁止”、《湖北省律师执业规范》、省厅提出的“八条禁令”及省厅、省律协举报电话和湖北律师网网址向社会公示,主动接受各界监督。建立投诉举报奖励基金,对于来自社会和当事人的举报投诉,一经查实,即行奖励。鄂州市违法违纪现象的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了严肃查处。黄冈、随州、仙桃、潜江等地也严肃查处了少数顶风上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起到了很好的震慑作用。省厅还及时印发了《关于2002年10月以来我省律师违法违纪执业案件查处情况的通报》,对执业律师违法违纪案件查处情况进行了集中通报;对个别性质恶劣、影响极坏的案件在新闻媒体公开曝光。2003年,全省共查处律师违法违纪执业案件16件,涉及11个律师事务所、21名律师,省厅就直接立案查处7起律师违法违纪案件。 
       (三)强化管理抓整顿。厅党委多次专题研究律师管理工作,出台了包括完善律师工作“两结合”管理体制、规范律师管理、拓展律师业务领域等一系列举措和方案,积极推进我省律师管理工作改革。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管理部门和律师协会在日常工
作中相互支持、相互配合,在制定重大决策时相互征求意见,已初步建立起相互沟通、相互配合的良性工作机制。为加强对律师党建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厅党委决定成立省律师协会党委。严把年检注册关,进一步规范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执业行为,对17家律师事务所的23名律师暂缓年检注册;加大兼职律师的清理和规范力度,兼职律师由原来的397名减少到现在的96名。对于律师的不良行为,省厅还专门制作了不良行为告知书,对其给予黄牌警告。12月份,专题召开全省拓展和规范律师法律服务工作会议,总结了前一阶段教育整顿工作,研究了我省律师业拓展和规范的整体方向和思路,提出了全省律师业拓展和规范的指导思想及基本目标,确立了四项工作重点和措施,部署了2004年律师管理工作。
        (四)强化调研督办抓整顿。厅领导带头示范,深入基层,认真思考,积极探究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失范的根本原因,探究加强律师队伍建设的根本举措。各地加强调查研究工作,深入分析各自律师队伍建设中存在的深层次问题,为从多个层面、多个角度出台综合治理律师队伍的政策措施奠定了理论基础和现实依据,在治标的同时,积极寻求治本之策,增强了措施的针对
 
性。省厅还先后召开两次督办工作会议,通报全省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整顿情况,组织5个调研组,深入全省各级律师协会和律师事务所开展调查研究,摸清实情,找准症结,明确整顿重点,推进教育整顿活动的深入开展。
        (五)强化诚信建设抓整顿。向全社会发布了“护法弘义,为民立极,严禁各种贪利行贿;诚信公正,勤勉尽责,严禁任何弄虚作假;敬业自律,运作规范,严禁私自接案收费;公平竞争,扶困济弱,严禁同业诋毁贬损”的《湖北律师诚信服务宣言》,组织开展了大规模的新律师宣誓仪式和宣传活动,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好评。目前,诚信宣言宣誓仪式已成为我省新获准执业律师的必经程序。启动律师执业信用制度体系建设,《湖北省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信用等级评定办法》、《湖北省律师诚信服务监测管理办法》经反复讨论和省律协理事会两次审议,即将下发试行。
        (六)强化制度建设抓整顿。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以完善和强化制度建设为重点,加强管理,堵塞漏洞,确保律师执业活动的规范运行。如武汉市司法局从加强制度建设入手,一方面完善律师从业审查机制,实行律师岗前培训制度,对申请执业的律师进行认真的品行审查,严防品行不良人员进入律师队伍。另一方面进一步完善服务质量承诺制度,落实律师服务质量监督反馈机制,律师每办一案都要随案发放服务质量监督卡,卡片经当事人填写反馈意见后随案件卷宗归档。 

        (七)优化环境抓整顿。省厅和省律师协会联合下发了《关于做好律师执业环境调研工作的通知》,要求全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针对律师执业环境中存在的“会见难”、“调查取证难”、“阅卷难”、刑事代理风险大等几个方面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省厅组织专班对律师执业环境中的问题分类研究,与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和省安全厅联合制定下发了《关于保障和规范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有关规定》,该规定注重对律师刑事辩护代理权、调查取证权的保护,还对律师回避以及公职(公司)律师的职责等进行规范。建立了律师维权基金,省政协还举行专题会议,听取律师工作的汇报,并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帮助解决律师执业难的问题。 
 

        二、进一步规范律师与法官关系的设想
        由于律师执业环境欠佳和律师个人素质自身的原因,在我省,少数律师为了争揽业务、打赢官司,在执业活动中违反规定向公安、检察、法院及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贿送礼,这种现象,在审判环节尤为严重。为此,需要我们采取各种措施严格规范
律师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及有关部门的关系,尤其是要严格规范律师与法官之间的关系。规范律师与法官的关系,需要标本兼治,在提升律师与法官法律素养和道德修养的同时,亟需在法官与律师之间构筑“隔离带”,以此树立律师、法官良好形象和社会公信力,促进司法公正,增强人民群众对法律的信仰,保障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治国方略的顺实施。
        (一) 架构律师与法官关系的规范体系
        一是依法规范。首先是建议修改现行诉讼法,明确律师与法官在诉讼中的平等地位,修改律师会见、调查取证、阅卷的有关条款,赋予律师较为充分的诉讼权利以及在法庭上的言论豁免权,真正使律师的作用得以发挥。其次是建议修改《律师法》、《法官法》,明确律师、法官的定位和特质以及相关的行为要求,细化惩戒程序,使《律师法》、《法官法》不仅成为组织法,更要成为规范律师执业和非执业行为、法官司法和非司法行为的准则。第三,律师与法官关系的规范还有赖于在现行法律制度框架内,积极稳妥地推进司法体制改革。
        二是依规规范。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都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对法官和律师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增加程序性条款,使有关部门在发现违法违纪行为后,能够及时按章处理。另一方面,要针对现有规定的空白,逐步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如律师信用等级制度、律师服务质量跟踪反馈制度、律师执业行为监督和责任追究制度等。
        三是同步规范。司法行政机关和法院要加强沟通联系,协同运作,共同研究律师与法官关系中带规律性的东西,准确定位相互关系,联合制定行为规则。早在1998年我厅就与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制定了《关于法官秉公办案和律师清廉执业的若干规定》。今年,我们将与省高级人民法院一起,进一步修改完善该规定,并强化监督检查力度,拟在年内与省高级人民法院一道,对该规定的执行遵守情况进行一次联合检查,对违反该规定的依法依纪予以严惩。 
 

        四是自律规范。对法律职业者而言,从业者的自律更是保持其高尚人格和道德良知并使法律得到诚挚信守的人性保障。只有真正实现了自我约束、自觉完善和自主发展的群体,才能有资格成为社会的精英和楷模。律师和法官要以身作则,严格自律,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与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建立起一种彼此尊重、平等合作、相对独立、互相监督的良性互动关系。
        (二) 充分履行职责,加大对律师队伍的监管力度
        律师与法官关系失范,作为律师行业的行政主管机关,我们应当勇于正视现状,善于解剖问题,敢于解决问题,严格整顿,纯洁队伍,重塑形象,建立健全八大机制,加大监管力度:
        一是禁止机制。严格明确地制定刚性化的禁止性规范,如:严禁在非办公时间或非办公场所私自会见法官;严禁通过法官的介绍获得案件代理权并支付介绍费;严禁向法官和法庭派驻帮勤人员;严禁利用不正当手段向法官打听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具体内容;严禁宴请法官,或邀请法官参加旅游、娱乐、健身等活动;严禁向法官馈赠钱物,以许诺、回报或提供其他便利等方式与法官进行交易。这些是刚性要求,必须无条件遵守,否则司法行政机关必须毫不迟疑地予以追究惩处。
        二是阻隔机制。要切断律师与法官之间一切可能导致司法不公的联系途径。要建立律师执业回避制度,凡是与涉案法院的法官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律师频当自行回避,或由所在律师事务所执行回避纪律。 

        三是发现机制。建立健全投诉立案制度,对于任何投诉举报,司法行政机关都必须立案,做到有诉必查,有查必果。建立律师重大情况报告制度,凡辖区内律师有违法违纪行为或者权益受到侵害,当地司法局都要及时报告上级司法局和省厅。建立定期检查、不定期巡查、专项?查制度,做到早发现,早治理,把违法违纪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
        四是监督机制。要把所内监督、行业监督、律师与法官相互监督、司法行政机关监督、当事人监督、社会舆论监督等各种监督手段有效地结合起来,构成广泛的、长效的监督网络和机制。 
 

        五是惩戒机制。惩戒不仅要严格,尤其必须及时有效,决不能让任何一个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逃脱制裁。惩戒除了实体内容之外,因涉及当事人利益,必须有合理科学的程序作保障,做到依规而行,让当事人心服口服。对于武汉中院、宜昌中院的涉案律师,我们从去年开始就积极着手了解情况,待涉案法官案件了结后,我们将依据法院认定的律师违法行为,依法予以严惩。
        六是自律机制。律师协会要建立健全行业自律规范,加大行业管理力度,推动行业自律。律师事务所要加强自身管理,健全落实人事、财务、业务、收费分配等管理制度,促进律师队伍内部制约机制的完善。律师要时刻牢记自己的崇高使命,严格按照执业纪律职业道德的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通过依法执业赢得当事人、法官和社会公众的尊重,无愧于律师这一光荣称号。 

        七是责任机制。要自上而下建立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一把手”对辖区内的律师违法违纪行为负第一位责任,分管领导负直接的责任,律师事务所主任更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要充实县区司法局的管理职能,省、市司法行政机关原则上不再直接管理具体事务,集中精力加强监管。
        八是教育机制。要将律师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作为律师教育培训的必修课,加大教育力度,提高律师职业道德素质。要积极为律师创造各种学习机会,不断提升律师的层次和水平。
        在规范律师和法官关系方面,我们有过深刻的教训,并且在去年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取得了整顿规范律师队伍的前期成效。2004年,是我省律师队伍建设深化年,我们将按照这次会议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结合湖北实际,进一步明确任务,在严格实施律师队伍建设目标责任制、实施律师个人承诺保证制、推行律师信用制度、强化禁止阻隔制度、联合出台规范律师与法官关系规定、强化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加强律师党建工作等方面加大工作力度,促进湖北律师队伍的健康快速发展。
(在全国律师队伍建设工作会议上的发言)
        2004年4月16日